好消息,好消息!
为推动我县总部经济健康发展
促进总部经济产业园规范管理和运行
我县印发总部经济平台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奖励力度很大哟
本办法适用于跟我县正式签约并入驻,负责总部结算招商的平台公司。
对平台公司及其引进的并经县税务等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附加税等 3 项税种合并计算,按照县级财政留存比例制定扶持奖励政策。
1. 对新引进的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 1年到第 5 年,根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季度对平台公司所引进落户的企业作好纳税统计和对账工作,加强对企业纳税情况共享及监管,县财政局做好统计上报并及时兑现企业扶持奖励。
年纳税额 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对增值税、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附加税等 3 项税种按县级财政留存贡献部分的 30%奖励。
年纳税额达到 500 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留存贡献部分的 40%奖励。
年纳税额达到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县级财政留存贡献部分的 50%奖励。
2. 平台公司引入企业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城口县以外的,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奖励比例分别减少 10 个百分点;不得引入注册地在城口县境内的企业入驻平台。
3. 重点招商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及平台,可按照“一企一议”执行。
1. 采取企业当月纳税,按季完成结算的方式进行。以结算收据为凭证,实行货币结算。
2. 兑现流程:平台公司核算、申请→县商务委申报→县税务局统计→县财政局核准→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拨付→县商务委兑现。
3. 兑现时间:提交申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与拨付。
(一)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与所购房屋市场同期租赁价格相等,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转让。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县财政给予适当租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和改变用途。
(二)对入驻我县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管团队,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入驻人才公寓或人才周转房。
对挂牌上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享受《重庆市城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相关优惠政策:
(一)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二)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三)在 OTC 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平台公司提供入驻绿色通道,专人负责、全程协调、高效服务,提供手续代理服务,直至企业具备经营条件。
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企业可选择:新公司、子公司、迁移等方式入驻,依法享受扶持政策。
本办法由城口县招商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国家和市级有明文规定禁止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后,所引入平台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市、县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试行。